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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与辞职区别很大
发表时间:2010/7/27    浏览 4704
 小赵本想辞职,可单位硬要按照自动离职为其办理手续,否则就不给他档案。近日,他向本报咨询了“自动离职”与“辞职”的区别。就此,有关律师提醒,“自动离职”与“辞职”区别挺大,不可混为一谈。

  读者小赵因为自己目前所在的单位经常安排加班,而且待遇不好,所以想换个单位。因为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小赵就主动找单位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咨询,希望能办理正常的辞职手续。可是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却说,辞职不可以,但可以“自动离职”的名义离开单位。小赵不明白,为什么单位要让他“自动离职”?“自动离职”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就此,舜元律师事务所的庄文飞律师介绍,“自动离职”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对“自动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仅不能享受任何待遇,而且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话,需要承担责任,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或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劳动者自己的意愿,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劳动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但可以获得自己应得的工资、加班费等其他待遇。

  为此,庄文飞律师建议,如果像读者小赵一样,被告知按照“自动离职”办理手续的话,劳动者应该拒绝,要按照自己的意愿,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擅自扣押档案,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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