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06年事业单位员工全部实行聘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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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12/16 浏览 3984 次 |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将从明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出台涉及到江苏省约130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这些工作人员人事关系将何去何从?昨天,江苏省人事厅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处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固定用人制聘用合同制并存
所谓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底,江苏省事业单位124.27万工作人员中,已有99.75万人陆续签订了聘用制合同,占到全部人员的80.27%。南京市115523名工作人员中,签订聘用制合同的比例为84.8%。目前,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是固定用人制和聘用合同制并存。《办法》出台,预示着明年江苏省事业单位将实现由固定用人制向聘用合同制的完全转变。从明年起,江苏省还将全面停办聘用制干部手续,以后事业单位人员一律按聘用合同实施岗位管理,彻底打破传统的身份管理模式。
解聘 单方解除合同条件严格限定
江苏省人事厅人士解释,签订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可以随时解聘的,要满足以下条件: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五、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此外,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况,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校的;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
以下几类情况,聘用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以下几类情况,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目前,不少事业单位还是“铁饭碗”,没有和社保体系接轨,如将这部分人员推向社会,今后该怎么办?对此,江苏省人事厅人士解释,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所区别。事业单位由于特殊性,只有部分单位帮助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办法》实行后,将彻底打破传统身份管理模式,但不是说合同期一到,就将这部分人员推向社会,只要没有犯原则性错误,会继续聘用。以后,事业单位人员将逐步过渡,最后全部纳入社保体系,为其提供保障。
签约 35万名老职工可签长期合同
据介绍,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项目合同。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4年以上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一种合同。
对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与其订立。此类人员如在单位内部竞岗中未被聘任,应比照有关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安置,不得解除其人事关系。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期限不得低于3年。经指定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只保留人事、工资关系,直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人事厅最新统计,江苏省工作年限在26年—30年之间的事业单位人员有157114人,31年—35年之间的有120111人,36年—40年之间的有65931人,41年以上的有10786人。按规定,这部分约35万老职工可签订长期合同,直到退休。
补偿 每工作一年补一月工资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将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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