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将实行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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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10/26 浏览 4449 次 |
全区的事业单位,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办法》从招聘范围、招聘方式和聘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关于招聘
公开招聘范围:
全区各类事业单位
记者了解到,在自治区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而国家指令性、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人及涉密岗位人员等除外。
公开招聘方式:
考试、考核、择优聘用
公开招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或考核。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招聘初级岗位人员,采用公开考试的方式;招聘中高级岗位人员,将采用行之有效的考核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符合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人才、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具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将采用严格考查、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聘程序:
8个步骤逐一进行
《试行办法》制定的招聘程序十分严密,将分8个步骤进行:事业单位编制招聘计划,按管理权限报批;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的公告;受理应聘人员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试、考核;按管理权限,有关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公示受聘人员名单;与受聘人员办理工资、入编等手续。完成这8个程序以后,应聘者便可跨入事业单位的大门开始工作。
关于应聘
应聘者需要四条件
违反者1年内禁聘
据介绍,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全区各类事业单位的公开应聘。
这4个条件分别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知识、能力,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和聘用资格,并在1年内禁止应聘事业单位岗位和参加公务员考试。
关于聘用
双方可约定试用期
工资不低最低标准
按照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同时,试用期在同一聘用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满后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新进人员享受与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相关链接
在公开招聘中,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不按编制限额和招聘计划以及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主管部门将不予认可,对所涉及的聘用人员,人事部门也将不予办理工资、入编等有关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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