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东莞市可用可信物流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是国内货运代理、物流代理服务等。
原告郑某与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本案中,郑某为证明其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向法院提供了招聘骑手单、排班表、 app内申请表、薪资账单以及转账记录。其中,招聘骑手单上载明了招聘条件、岗位职责、薪资待遇、福利政策以及晋升空间等内容,并载明“公司直招无需中介费”;排班表上载明了“1月21号-1月31号排班表中班:每天10:00开会早会必须穿戴工衣头盔周六周日不批假”排班表上可见郑某的名字;app内申请表可见郑某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病假,被告通过申请;郑某申请离职,入职日期2020年11月1日,最后工作日2021年4月30日,被告通过申请;薪资账单以及转账记录可见,郑某2020年11月工资5550.5元、12月工资3912.6元、2021年1月工资5401.3元、2月工资9129.3元、3月工资4361.4元、4月工资557元,被告已向郑某支付了2020年11月-2021年2月工资。上述可知,郑某在被告处工作的月平均工资为4818.68元/月[(5550.5元+3912.6元+5401.3元+9129.3元+4361.4元+557元)+6]。
2021年5月,郑某先后向凤城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仲裁,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分别出具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终止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郑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东莞市可用可信物流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郑某支付欠付工资4918.4元;二、东莞市可用可信物流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郑某支付欠付经济补偿金2409.34元;三、东莞市可用可信物流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郑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3361.6元;四、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东莞可用可信物流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
东莞可用可信物流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880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来源:(2022)粤18民终359号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快递、外卖等相关行业中,用工单位可与外卖人员等建立多种形式的用工关系,外卖等人员与其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应按双方的约定认定。但如果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该劳动者,该劳动者亦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上诉人是“饿了么”平台清城区代理商,被上诉人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其提供的劳动属于上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被上诉人提交的平台骑手APP中相关内容可以反映上诉人对其进行派单、考勤、着装等管理。被上诉人提交的薪资账单及转账记录可证明被上诉人从事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与好活(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是个体工商户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协议注册,注册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在被上诉人入职之后,经营场所是昆山市,被上诉人主张是入职后应上诉人的要求注册,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不得因被上诉人注册了个体工商户而免除用人单位责任。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涉及外卖配送行业中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具有典型意义。二审法院的裁判要旨明确了在快递、外卖等新兴行业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应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其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郑某虽未与东莞市可用可信物流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的判决强调了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形式规避劳动法规定的责任,这一立场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新兴行业的用工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本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