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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进行?
发表时间:2024/6/17 15:38:57    浏览 496

工伤申报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进行?

文章来源:劳动法公众号


案例实录

穆某是某造纸厂的车间主任,在一次工作过程中穆某不慎弄伤了手臂,经鉴定为工伤。事后,因为厂里工作繁忙,就暂时没有进行工伤申报,后来时间一长也就忘了。直到一年后,厂里的另一位同事发生工伤,穆某才想起自己的工伤还没有申请。但当他提出申请时,劳动部门却认为已经超出工伤申报的期限,不能受理,并且建议他到厂里申请。那么,该厂能够承担穆某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吗?工伤申报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进行?


律师分析

穆某的工伤请求不能得到认可,但是应该由其单位来承担穆某工伤补贴的相关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提出的申请的,应当在劳动者受伤后1年内提出。过了上述时限再申报,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劳动者无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穆某申报工伤已超过法定时限,不会得到相关部门的受理。但是本条第四款又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所以,该劳动部门的说法合理,该厂需要承担穆某工伤补贴的相关费用。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温馨提示

工伤保险的申请是有时间限制的,超出法定的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便不再受理,员工就不能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为了弥补员工的损失,我国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向其所在单位主张权利,从单位获得工伤待遇等有关的费用。即便如此,我们还是主张出现工伤时尽量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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