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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补发后,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发表时间:2024/2/26 14:51:54    浏览 247

公司拖欠工资补发后,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文章来源:劳动法宝网公众号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2年5月11日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JAVA开发,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5月11日至2025年5月10日,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64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8000元/月,均为固定工资,每月10日发放上月全月工资,通过银行卡代发。

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公司迟迟未发放王某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的工资。王某称其于2023年2月13日下午通过EMS向公司邮寄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拖欠申请人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称,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也就是王某邮寄解除通知书的同一天下午发放了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的工资。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中午收到了王某邮寄的解除通知书。


王某提供了解除通知书EMS查询面单,显示收寄时间为2023年2月13日17时12分,签收时间为2023年2月14日12时59分。公司提供了网上银行交易凭证,显示支付工资时间为2023年2月13日13时15分。


王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



处理结果最终,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


本案中,王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属法定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正常情况下,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


而本案中,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13时15分发放了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的工资,王某于2023年2月13日17时12分邮寄的解除通知书,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12时59分收到了快递。意味着公司在王某做出解除之前对于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补正,那么公司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最基本的经济权利、人身安全权利。只有在这些基本权利遭受侵害、产生危害后果时,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而在用人单位已经自行纠正了违法行为的情形下,一方面表明用人单位并无明显的主观过错,另一方面由于违法行为已经纠正且不会对劳动者产生实质上的损害后果。如此情形下,再对用人单位苛以经济补偿,显然过度保护劳动者一方,并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六条也有明确规定,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予以补正,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延伸思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形,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条款看似劳动者找到对应的情形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司法实践中,不是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就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支持的。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是赋予劳动者对抗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权利,但对于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不会得到支持。故劳动者在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者在离职时需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离职原因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且劳动者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该告知行为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送达。


2、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不缴纳社保费等。需注意的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年休假工资等事由并不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3、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的,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七条的规定,不会得到支持。


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予以补正,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六条的规定,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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