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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社保补偿”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24/1/26 11:27:48    浏览 36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社保补偿”是否有效?

文章来源: 魔都律姐三人行微信公众号



社保与公积金保障了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保险为劳动者在面临年老、疾病、失业、工伤和生育等风险时提供了必要的保障,避免劳动者因突发事件影响正常的生活。法律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按期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与公积金。但现实中,有许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以“社保补偿”的形式给予劳动者补贴,不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这样的做法有效吗?一旦劳动者离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又将如何计算?劳动者又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基本案情

案号:一审:(2021)苏0206民初1961号;二审:(2021)苏02民终6382号。2020年3月3日,安富宏公司与黄某签订聘用合同一份,约定安富宏公司聘请黄某担任销售运营总监,聘用期限一年,其中前一个月为试用期,月薪为8000元,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加班工资1200元、加点工资1300元、带薪年假工资620元、社保差额补偿1500元、住房公积金补偿380元,劳动关系存续满12个月以上的,则甲方支付乙方奖金5.4万元。  2020年3月-9月,安富宏公司按8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了黄某工资。2020年11月13日,安富宏公司通知因公司业务升级变化,从10月份开始薪资超过5000元的人员按薪资60%发放,实际黄某10月份工资按7596.36元(扣除50元岗绩和353.64元社保个人部分)某60%发放。2020年11月16日,安富宏公司向黄某发送《辞退通知》,明确黄某2020年11月12日向安富宏公司交付工作手机,符合聘用合同第13条即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予以确认。后安富宏公司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通知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为黄某办理了退工手续。黄某不服,提起了劳动仲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安富宏贸公司支付黄某工资差额24198.54元,赔偿金18000元。

裁判要旨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自由处分范围之内,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或少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不仅有损其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权利,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黄某与安富宏公司约定少缴纳社会保险与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以现金方式给黄某补偿,该约定应为无效,该部分补偿不应计入黄某工资总额中,关于社保与公积金的补缴与补贴的返还等争议应由双方另行处理。安富宏公司主张降低工资标准按60%发放,但未提供任何依据,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补足黄某10月份工资1158.54元。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本案中,安富宏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约定奖金的发放条件未能成就,应系安富宏公司不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奖金的发放条件已经成就。安富宏公司应发放黄某奖金23040元。

律师分析

1、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由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或者通过“社保补偿”的方式来逃避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这些私下协议和承诺也是无效的。

2、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来计算,包括实发工资以及个税、缴纳的社保、津贴和补贴等等。本案中,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社保补偿”,并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部分补偿不计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中,劳动者能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也随之减少了。虽然从短期来看劳动者收入有所增加,但是却损害了自己的长远利益,自己无法享受社保和公积金带来的养老、医疗、购房等福利,也会影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得不偿失。

3、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单位足额补缴。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单位只补缴其应当缴纳的部分,劳动者同样需要补缴自己作为劳动者应当承担的部分。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劳动者同样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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