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规范进人渠道,根据红河州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红人社发〔2014〕333号)文件精神,按照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录原则,经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红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工作人员,现就招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条件,详见《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具备招考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2、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4、曾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违纪人员不满5年的;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或被取消录用资格不满5年的; 6、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现役军人; 8、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报名条件的。 三、招录时间、方式及程序 (一)岗位查询 招聘岗位详见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 (二)报名程序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15年7月28日至7月31日 3、报名地点: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楼615室人事科(蒙自市天马路西延线) 4、报名资格审查: 报名时考生必须携带以下证件原件:本人身份证(必须二代身份证,一代身份证件无效)、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原件,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否则不予报名。报名时须提交以上证件材料复印件各1份和1寸彩色证件照两张。 专业名称以毕业证专业名称为准,符合岗位条件要求专业类别方可报名。如:岗位中专业要求“中医药学类”的,则考生毕业证上的专业必须是在“中医药学类”中的专业,否则不予报名。 5、年龄计算 岗位要求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 (三)缴费 此次考试不收取任何报名、考试费用。 (四)开考比例 此次招聘设置1:3的开考比例,若招考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拟招聘人数的三倍,将取消招聘岗位。 四、准考证领取 请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持身份证于2015年9月9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到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楼615室人事科领取准考证,按照准考证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考资格。 五、考试方式、时间和内容 1、考试方式 此次招聘考试采取专业知识笔试的方式进行,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 2、考试内容 专业知识笔试考试内容为岗位所需专业等相关基础知识。 3、试题设置和分数 专业知识笔试分值为100分。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专业知识笔试成绩在红河人才网公布,专业知识笔试设置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含60分),在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原则等额确定进入体检政审的考生,确定进入体检、政审人员名单在红河人才网公布。 4、专业知识笔试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2015年9月10日上午9:00至11:00 考试地点: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七楼小会议室(蒙自市天马路西延线), 5、成绩公示 经考试后,考生成绩统一在红河人才网上进行公示,确定拟录用人员。 六、加试和递补原则 (一)加试原则 考试成绩在红河人才网上公示。若因考试成绩第一名出现2人及以上并列的,进行加试,加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最后根据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1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二)递补原则 1、可进行递补情况 (1)体检阶段,原则上考试成绩第一名进入体检,考生体检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可从同岗位考生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考核(政审)阶段,考生考核(政审)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政审),可从同岗位考生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递补情况在红河人才网公布。 七、拟录用人员的确定 考试结束后,对参加考试的考生成绩在红河人才网公示,按总成绩进行名次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核(政审)人选,体检、考核(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一)体检 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及相关事项在红河人才网进行公示,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考生填写《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体检表》并统一带队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费由考生自理,考生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 (二)考核(政审) 考核(政审)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考核(政审)严格按《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拟录用公示 体检、考核(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的人员,在红河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五、考生诚信管理 为加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诚信管理,将对参加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建立诚信档案,对具有以下行为并经查实的,不得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一)提交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 (二)故意扰乱报名工作,浪费考试资源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的。 (四)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未经单位同意擅自报考的。 六、纪律 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招聘工作始终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整个招考过程公开、透明,邀请州人大和政协参与监督。考生若发现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可直接向州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原国家人事部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处理。 七、郑重提示 (一)简章及有关通知或安排发布的官方网站为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因查看转载信息造成的一切报考失误,由本人自行负责。 (二)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考试辅导培训。社会上出现的相关培训机构举办的辅导班,均与本次考试的主管部门无关。 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九、本方案由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873—3729411。 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9日 点击下载:红河州食药监局2015年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xls 红河州201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 岗位代码 | 主管部门 | 招聘单位 | 招聘岗位 | 招聘人数 | 岗位类别 | 性别 | 民族 | 户口 | 年龄 | 学历 | 学位 | 报到证或登记证 | 学历类型 | 毕业 年份 | 专业类别 | 其它 | 是否特殊岗位 | 备注 | 1 | 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红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 药品检验 | 1 | 专技 | 不限 | 不限 | 云南省 | 35岁以下 | 本科及以上 | 学士学位及以上 | 需要 | 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 | 不限 | 中医药学类 | | | | 2 | 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红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 药品检验 | 1 | 专技 | 不限 | 不限 | 云南省 | 35岁以下 | 本科及以上 | 学士学位及以上 | 需要 | 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 | 不限 | 西医药学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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