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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普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09/10/12 11:37:26    浏览 5106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卫生厅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业联合会 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升华理论知识、增长实践技能、缩短工作适应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2009年至2011年,力争组织600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覆盖各专业、各地区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一批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2009年,力争组织2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三、建立见习基地

(一)设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积极性;

3.有良好的见习场所,年度内能够提供10个以上,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4.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5.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报程序

1.市、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普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等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2.驻普洱市中央企事业单位等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普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即认定为普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三)见习基地授牌

年度内累计提供5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经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推荐,转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有关责任部门共同审核合格后,授予“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牌。对符合国家级见习示范基地条件的,将推荐申报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年度内累计提供1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经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授予“普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牌,各县(区)可参照确定县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授牌。

四、组织参加见习

(一)提供见习岗位

见习基地及时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岗位信息(含见习岗位、期限、专业要求等有关信息)。

(二)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媒体以及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多种渠道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三)组织见习报名

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高校普洱籍拟回普洱就业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申请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须填写《普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等材料,可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也可到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到本校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报名。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就业见习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报名点或开通毕业生就业见习网络报名功能,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

(四)签订见习协议

见习基地应与高校毕业生签订《普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明确期限与岗位,津贴补助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

(五)出具见习证明

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应为见习毕业生出具就业见习证明,并向对其认定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就业见习总结。

五、提供见习服务

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服务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见习期间和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间,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期满未被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各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相关服务。

六、见习生活补助

(一)补助的标准

见习期间,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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